1、会计不参加继续教育,会有哪些影响?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2、用人单位不按时缴纳社保,有哪些处罚措施?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3、出纳可以兼任会计的工作吗?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要符合哪些要求?
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5、实名制办税有哪些好处?
实名制办税可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有效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盗取、冒用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开展涉税违法活动的情况发生。纳税人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如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及时进行信息变更。
来源:老三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