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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清缴细则年内或出台
时间:2019-03-01 09:45 【我要纠错】

  个税按照累计预扣法征管后,所涉及的汇算清缴也比以往更重要。多位财税人士认为,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个税法,在提高免征额后,又更新了附加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使纳税人出现汇算清缴的情况开始增多。

  2月27日,安永税务部人力资本服务合伙人糜懿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税实施预扣预缴后,纳税人两处所得以及因为工作调动发生的补税退税情形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预计年内会出台更详细的个税汇算清缴细则。

  他同时指出,由于汇算清缴在次年3~6月进行,目前单从时间周期上看,对税务部门来说还比较充足,纳税人在抵扣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也有利于税务部门制定更详细的内容。

  举例来说,某职员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按照累计预扣法,随着抵扣额增加,该职员全年适用税率主要有3档,分别为3%、10%和20%,税率变化对应的月份分别为2月和8月份

  也就是说,8月份开始该职员将适用20%的税率,如果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该职员工作不变,那么其税率变化将适用上述方法。但如果该职员在年中发生工作变动,本该按照规定税率进行个税缴纳的情形,在新入职公司时将不再顺延,其适用税率将按照3%重新累计。

  糜懿全告诉记者,相比原来已经累计了几个月的预扣预缴,现在该职员入职新公司后,因为没有累计,个税适用税率会从3%开始,也就是上面案例中,该职员换工作后其适用税率有所降低。

  “但是这种情况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就需要做补税,因为纳税是按完整年度计算,中间因为工作变动即时调整了适用税率,但从纳税人所得收入看,其仍然按照累计预扣的办法进行纳税,具体怎么操作还需要税务部门出台实施细则。”他说。

  关于纳税申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相关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糜懿全建议,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汇算清缴的个人当年综合所得无论最终计算出来的结果是补税、退税,还是不补不退,均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但没有及时办理的话,会有哪些问题?

  记者了解到,目前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此也有说明,个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会被追缴税款、滞纳金,还可能被处以0.5倍至5倍税款的罚款。

  除了上述情况外,按照累计预扣法,纳税人如果个人没有两处以上综合所得,每月预扣预缴的税款之和刚好等于年度应纳税额,没有需要补税或退税的情形,是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

  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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