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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税收实惠未落地有机构称"不减反增"
时间:2019-07-08 09:10 【我要纠错】

  税收问题长年困扰着创投行业,去年下半年的一纸“追缴”通知更是让行业哀嚎连连。直至去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行业才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2019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宣布在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以正式文件形式确立了相关优惠安排。简单来说,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率为20%;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至今政策落地半年,在实际操作中创投企业是否真正享受到了相关的优惠?各地的执行情况又是如何?日前,证券时报记者对业内多家机构进行调查,得到的答案是:部分地方实际税负不减反增。

  创投实际税负不减反增

  今年以来,关于减税降费和支持双创的利好政策频出,加上搭载科创板的顺风车,一批创投机构看到了新增退出渠道的希望,从而为LP(有限合伙人)创造更多回报。但在相关政策落地的半年后,税收至今仍是机构萦绕心头、难以解忧的问题。

  “我们创投干的不是中小个体户的生意,是真正直接扶持国家的创新企业,尤其是我们这些投核心高端装备制造、生物科技、芯片技术的机构,应该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才能帮助这些科创公司发展壮大,从而真正提升中国的科技硬实力。”深圳一家大型民营创投机构董事长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在政策落地之前,我们公司采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地方政府为鼓励创业投资行业给予的2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地后公司仍采取第一种计税方式,虽然也是20%的税率,但不同的是重要支出不能抵扣、亏损不能跨年结转、项目投资损失难以确认,这样一来还是多交了。”

  对于一些大的基金而言,成立时间比较久且有税收规划经验,在缴税问题上能采用一些相对迂回的方式,而且等待国家能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但对于那些近几年成立的中小型机构,在目前大环境不好的背景下,好不容易有一些早期的项目退出,在交税问题上并无过多经验,按照最新的规定缴税并没有做整体规划,最终分到LP的钱也大打折扣。时代伯乐合伙人周涛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在现行政策下,需要管理人统筹考虑各个项目的退出时间,合理的运用政策,需要避免出现今年退的都是高收益项目,而下一年又多是亏损项目的情况。

  同样情况也出现在上海某国有背景的创投机构。据该机构内部人士表示,在税收新政落地后,公司经测算,最终选择20%。事实上,行业普遍认为,对于前期回报不是很高、费用较高的基金,可采取5%到35%的累进税率,三年后收益高了可换成20%的税率。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行业内的创投企业税负普遍增加。深圳某PE机构财务人士就直言,因为以前可以抵扣成本费用再适用20%的税率,现在采用这个税率就不能抵扣成本费用。但对于一些从始至终都严格执行5%到35%的累进税率计算的地方来说,现在的政策则是有减负的效果。

  三大缴税问题需要厘清

  根据证券时报记者多方位了解,在新的税收政策落地前,各个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相继出台优惠政策,文件一般都会提到税率按照20%执行。而基金一般会扣除成本费用后再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地税务局一般是配合政府的优惠政策来执行。但各地税务稽查局的执行力度却不尽一样。深圳、珠海等地相对比较开明,税务稽查局不会重点关注基金的这个问题。但在浙江、安徽等地,税务稽查局会要求被抽查到的基金采用5%到35%的累进税率核算。

  根据《通知》,若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率为20%,但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有以下三大问题需要厘清。

  第一,重要支出不能抵扣。上述董事长举例说明,假设一家创投企业7年时间不扣除费用和业绩报酬的收益率为100%。正常情况下创投企业一年管理费率为2%,收取5年管理费。简单来算,管理费+业绩报酬占比约为30%,创投企业的1000万收益中包括应支付给管理人的300万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在不能扣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情况下,20%所得税即为200万,对应投资人实际收益700万,税负比例是28.6%。换句话说,实际个人合伙人所得税负是28.6%,远高于名义税率20%。

  第二,亏损不能跨年结转。北京某头部人民币基金财务负责人则表示,创投行业的项目退出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在创投行业目前仍以IPO退出为主要退出方式的情况下,A股IPO的发行节奏及2017年5月出台的减持新规都给创投企业的退出带来很大影响。创投企业在整个存续期内可能会有一些年份有较多项目IPO解禁后退出,也可能有些年份没有项目退出,却有项目失败产生亏损,如果选择了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也意味着不同年度的盈利和亏损不能互相抵减,但对于投资人来说他投资的是同一基金的不同项目,盈利的项目要缴税,亏损的项目却有可能无法与盈利项目相抵减,从而多缴纳了税金。

  第三,项目投资损失难以确认。该负责人强调,由于创投行业的特点,创投企业投的比较好的项目约占25%,其他75%的项目或表现一般,或很难退出,或实际已经死亡。25%较好的项目退出较快,而其他项目退出较慢,创投企业开始退出分配给投资人的款项都主要是好项目退出产生的,因此利润额显得很大,但很多不好的项目由于很难退出,也很难做破产清算(创投企业通常只是占比很小的小股东,无法也无力主持破产清算工作),难以取得税务局要求的投资损失备案资料,造成比较好的项目退出后,创投企业当年度盈利很大,要缴很多的税,而无法取得投资损失确认资料但已造成实际亏损的项目却无处弥补。

  期待政策有更多优化空间

  澳银资本财务总监郭静表示,从整体来看,政策是有起到减负的作用,但是还有很多优化空间。第一,单一核算的方式应该改为从投资人能够分配的款项为基础去做考量,将投资成本考虑在内,并且允许亏损跨年结算。如果按照现在的政策,机构管理成本和业绩报酬都不能扣除的话,他们承担的就是双重成本压力。第二,目前政策不允许嵌套式基金使用相应的税率。但实际上对于这些基金的合伙人而言,他们的资金也是投资到创业企业当中,虽然中转了一道,但作用是一样的,因此应该一视同仁,对政策适用范围进行扩展。

  时代伯乐合伙人周涛则从三个方面提出建议,首先,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内,亏损项目该如何抵扣产生的收益,目前的财税文件均没有提及。就我国的国情来讲,创投行业仍属于发展阶段,还有诸多不成熟的地方,这也就必然导致在项目退出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典型的就是好项目先退出,差项目退不出,最终也抵不了税。

  其次,从创投这个行业来说,目的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促使伟大企业的诞生,所以对于投资特定行业,可以给予更优惠的个人所得税率,比如所投资的半导体、生物医药类公司,该类行业属于国家鼓励,支持,但同时又特别需要资金支持的行业,在实现退出时是否能按10%、15%的税率来执行。

  第三,从投资的周期来看,目前的创业投资基金生命周期多集中在5-7年,考虑投资期,及所投资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实际上这是一个很短的时间,这种时间周期当然也与投资人的诉求有关,如果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上,所投资项目周期超过5年,或是7年的,也可以给予一定优惠。

  从海外支持创投的发展政策来看,税收优惠是最能吸引社会资本涌入的一个有效方式。国际惯例而言,政府鼓励长期投资行为,如美国,创投企业投资人所获得的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收益分配被认定为“长期资本利得”,享受15%-20%的优惠税率。而短期资本利得,即一年内实现的投资收益,则需和薪酬收入一样,按照普通所得税率交税,最高适用税率达37%。

  深圳地区某大型PE机构合伙人对此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将税收优惠与投资期限挂钩,投资时间越长,税率越低,以此来鼓励长期投资。就我国国情而言,建议在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下,投资期限不超过3年的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3年以上5年以下的采用20%的税率,5年以上8年以下采用15%的税率,8年以上采用10%的税率。

  第二,建议取消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目前创投企业减持所投资企业的股票所得收益需缴纳约6.4%的增值税及附加,这是在投资收益应缴纳所得税之外的加征税项。然而,由于创投企业大多采用合伙制,本身无生产经营活动,抵扣项很少,计征的增值税实质即为所得税,造成了重复征税。

  第三,允许创投机构向税务主管机关自行申报项目损失,税务主管机构有权抽查申报材料真实性,并对作假行为实施严厉的惩罚性措施。此外,也可允许创投机构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的鉴证报告,经税务局认可的鉴证报告,可作为创投机构确认股权投资损失的合法依据。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李明珠 张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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