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方面,体现了政府减费降税的决心。下一步,对于集团内企业存在多个小规模企业的情况下,如何合理有效的安排交易从而使交易主体能够更合理的利用优惠会是很多企业关注的重点。
具体而言,此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二,是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三,是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是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
五,是为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时隔半年,国务院又以重磅税收优惠的形式回应了支持民营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呼声,无论从减税的对象 、减税的力度、减税的时机各个方面看,政策出台都十分及时,一方面体现了政府减费降税的决心,另一方面则显然对应了经济发展过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切实需要,真可以用冬天里的一把火来形容。
从另一个角度观察,对收入和利润规模不同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率本身是一种趋势,也符合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即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基于经济发展的规模压力以及合规成本,适用低于大型企业的税率本身具有经济和社会公平的效应,有充分的合理性。再从中国的经济实践看,作为稳定就业的很重要的主体,在经济下行的时候给予小微企业更大的支撑也有现实性要求。
再往更深一层考虑这个政策,会有两个结论。
一个是,显然,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的税收征管能力是在上升的,这样的征管变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冲政策优惠,同时我们也可以更容易理解加大优惠力度的考虑,这同时还会增加小微企业的合规成本。为了更好的发挥政策作用,如何在征管程序和流程上进一步的简化和规范征管行为也是一个需要同时考虑的问题。
另一个结论则是,无论在任何一个税制条件下,真正公平的税制必然是越来越复杂的,因为企业发展的多元化以及市场竞争本身对优势企业的偏好使规则设计必须越来越精细才能保持真正意义上的平衡和公平,而面临更加复杂的经济和税制环境,就要求市场中的每一个主体,包括维护市场环境的政府,企业和提供服务的人都要有更加精细的思考,复杂的制度和平衡也会促进法治本身的发展。
在小微企业如此明确的税收优惠条件下,对于集团内企业存在多个小规模企业的情况下,如何合理有效的安排交易从而使交易主体能够更合理的利用优惠会是很多企业关注的重点。
文章来自经济观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