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
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
税务部门落实优惠政策
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
今天,咱们就来捋一捋关于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
01
【文件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
0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03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02
【小夏来答疑】
1
Q
企业在2019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A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公告》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2
Q
如何获知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
A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公告》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3
Q
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扶贫捐赠支出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A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扶贫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扶贫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4
Q
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捐赠票据方面应注意什么?
A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03
【实务处理看这里】
A企业2019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20万元(货币资金),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为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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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3万元,大于扣除限额,需按限额扣除并进行纳税调整1万元,该笔税款可结转以后三个年度扣除;
扶贫捐赠无需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20万元;
合计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为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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