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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补税行为或将无缘A级!一定要看
时间:2016-06-25 19:11 【我要纠错】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内容,并对信用级别评价指标的扣分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好地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初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2015年4月,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新办法、新指标、新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2015年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多项激励惩戒措施,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该公告结合各地反馈情况和工作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对两个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公告要求,当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即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税务机关要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让纳税人了解当前的纳税信用状况,加强自我管理,规范纳税行为。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一)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附件1),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协同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二、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

  税务机关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

  《指标和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描述和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情况详见附件2。此前规定与本公告附件2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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