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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二临近,物流企业税收优惠了解一下?
时间:2018-12-12 10:31 【我要纠错】

  双十二已近在咫尺,气氛莫名紧张起来,很激动人心的莫过于收到包裹的那一刻!各大电商的快递配送速度都提升了几个等级,这背后的功臣之一就是物流仓储配套体系的升级。今天申税小微就来介绍一款针对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看来优惠力度还是我大税局强,直接就是简洁明快的五折啊!下面为你逐字讲解这项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的定义

  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定义

  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包括哪些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包括哪些

  1.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

  2.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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