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新闻 >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与重点群体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时间:2018-12-13 14:04 【我要纠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七条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巴巴多斯将改革企业部门税收机制
下一篇:年底保壳战拷问A股退市机制
手机需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