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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注意的五大要点
时间:2019-03-19 09:48 【我要纠错】

  导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以来,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文件予以细化,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其中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由于相关规定分散于在不同文件中,给大家学习带来不便。小编现将相关汇算清缴的规定进行了整理归纳,帮助大家系统的掌握相关知识。

  一、需要办理个人所税汇算清缴的情形

  (一)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但是对于非居民个人转为居民个人时,则明确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三)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1.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2.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二、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三、汇算清缴时提出退税申请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四、年度汇算清缴的规定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五、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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