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中国会计视野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明确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公告》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