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新税率实施后:
企业要根据自己实际的经营情况,正确的选择增值税发票税率。现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深化,税务也加大了对偷税漏税的稽查,税务稽查的一个重点就是发票的稽查。企业不要随意选择原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最后被税务稽查,不光有罚款,还有滞纳金,严重的还会被移交司法机关。
情况一
4月1日之前,会重点监控纳税人错误的提前按照新税率如13%、9%开具发票的情况。
提醒:
新税率从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因此切记不要提前选择新税率开票。
情况二
4月1日之后,会重点监控企业错误的用老税率开具发票的情况。
提醒:
目前只有2种情况在4月1日后可以开具老税率的发票,分别案例说明一下
案例1
企业2019年3月向客户企业销售货物,但由于各种原因客户未索取发票。该企业在3月份对该项销售货物行为做了“未开票收入”,并在4月初征期按16%的适用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4月,客户索要发票,则你企业仍可以按照16%老税率向客户开具发票。
总结:
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已经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6%、10%税率补开发票。
3月份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需要填写“未开票收入”如下:
4月份按照16%税率开具了发票的时候,4月份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需要填写“未开票收入”相应的负数,如下:
4月1号以后,纳税人要根据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的时间,选择正确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标准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未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④货物未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2、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已发出,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款项已收到,货物发出,纳税义务发生;
②款项已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收到款项时,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
4、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发生。
5、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时:
①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合同也未约定收款日期,劳务或服务完成时,纳税义务发生。
6、视同销售服务,服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发生。
7、提供租赁服务时:不论服务是否提供,款项收到时,纳税义务发生。
8、转让金融商品时: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纳税义务发生。
9、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
①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合同也未约定收款日期,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④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4号公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参考二
税总函[201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八、跟踪监控发票开具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且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大量开具旧税率发票等情况,要进行分析研判。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要安排税务人员进一步开展宣传辅导;属于纳税人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要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操作培训;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