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之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新办法有了哪些新变化?发生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有机会修复信用吗?本期主持人就同大家一起聊一聊。
问:相比“老办法”,“新办法”有啥变化?
主持人:一方面,《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另一方面,为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趋势,《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问:在信息公布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主持人:为维护被冒用信息注册、确无涉案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联合惩戒的准确性和指向性,《办法》明确“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此外,《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问:若发生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还有机会修复信用吗?
主持人:《办法》进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济措施的范围,明确“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
此外,为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将惩戒措施区分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和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两类惩戒对象分别列示,对于不向社会公布的,实施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的惩戒措施。
(来自 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