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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专项附加扣除易露马脚且处罚会最严重
时间:2020-05-2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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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上这样的贴子一出,跟风询问者无数。
很多人按捺不住地兴奋,心中暗道:终于有一天我也能薅一把社会主义的羊毛了。
看了若干个类似的发言,我直接笑哭……这个世界,真是无知者无所畏惧,当他们前赴后继地冲向悬崖,我也只能尽力呼喊几声,若能劝返几个,也不枉我的辛苦。劝不回来的,那就默默祝他好运吧。
提醒,切勿虚报专项附加扣除来骗取退税
今年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第一年,是我国第一次大规模开展的纳税人自行申报。
以前:
很多人虽然也缴税,但基本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数字如果出现错误,和纳税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现在:
不同了,虽然单位平时依然会扣缴税款,但性质已经变了,那个税款属于预扣预缴,并不是最终个人需要缴的税款。真正需要缴多少税,决定权在纳税人手中,次年的3月到6月,由纳税人申报汇总自己全年各项综合所得,减去纳税人申报的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计算出最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支付单位已预扣预缴的税款相比,多退少补。
说实话,因为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我之前曾猜想过汇算过程中会出现什么问题,比如税局宣传不到位,有的纳税人因不知道而错过申报;比如纳税人因为不记账,单位之外的收入申报不全等等,但我真没想到,有人居然会通过虚报专项附加扣除,来骗取退税。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这些人自以为发现的生财捷径,其实是一条最容易露马脚,且处罚会最严重的危险之路。
虚报专项附加扣除易露马脚且处罚会最严重
为什么说这样做最容易露马脚呢?我们先来看看国发〔2018〕41号的相关规定:
看到了吗?数十个部门的数据信息都要提供给税务机关,通过交叉比对,一个虚假的扣除信息能躲多久?除非你有能力修改与你相关的所有部门的信息,这也许只有顶级黑客才可以做到。在大数据之下,每个人都像是在裸奔。
为什么说这种行为后果最严重呢?因为虚报是一个明显的主观故意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