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享有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由于操作失误本期开具了适用税率的普通发票。在填写增值税附列资料一时,销售额填写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销售额填写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
答:在附列资料一和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栏次均填写发票上价税合计销售额。
2、我是一家电影院,受疫情影响严重,请问在增值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因此,你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3、我单位从事垃圾处理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我单位2019年全年垃圾处理业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我单位2020年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上述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你公司是否可以在2020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应以你公司2019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进行判断,其中垃圾处理业务以你公司2019年实际申报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目税率为准。
4、我公司提供文化演出服务,选择简易征收,按照文件规定选择简易计税36个月不得变更,但根据疫情期间防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属于生活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情形,那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受36个月限制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明确,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你公司提供的文化演出服务,属于生活服务,无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出口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无需报送纸质资料。现在是否仍可以按上述规定网上办理出口退税?
答:疫情防控期间,出口企业可按照文件所述通过网上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事项,无需报送纸质资料,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文件规定,开展事后复核工作。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款明确了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应当适用何种税率纳税,该公告只是统一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于适用税率问题的理解偏差。那么我们公司自财税〔2016〕36号文件实行以后本该适用6%专业技术服务税率的实际按照13%(原为17%、16%)适用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否属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错误?是否可以申请退回多缴纳的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7、我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是否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个人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8、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选择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缓缴期限内是否有滞纳金?
答: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没有滞纳金。
9、我们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0、按照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优惠2%部分的增值税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由于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额的,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因此,对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2020年二季度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的情况为例,其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99.01万元(=100/(1+1%)),应纳增值税额为0.99万元(=99.01×1%)。从企业所得税看,企业收到100万元(含税),应纳增值税额0.99万元(按1%征收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申报收入为99.01万元,相当于增值税2%减征部分1.98万元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因此,2%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必须按照该规定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均非强制性规定,纳税人仍可选择原有方法计税。
12、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些企业或个人向方舱医院、医疗隔离点等机构进行的物品捐赠,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或个人向方,舱医院、医疗隔离点捐赠物品,如果该方舱医院或医疗隔离点被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为“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则可以按上述公告的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3、因疫情紧急,有些企业或个人向定点医院捐赠时,医院开具的接收函有的未注明捐赠物品的金额,请问,可否凭这样的接收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9号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于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收捐赠物品未及时在捐赠接收函注明金额的情况,可允许医院向捐赠的企业或个人补充填开金额,或由捐赠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捐赠物品的发票)等方式,由捐赠的企业或个人按上述公告的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4、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或个人直接向援鄂医疗队捐赠物品,能否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答:援鄂医疗队大多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派出,企业或个人向援鄂医疗队捐赠,一般情况下会联系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因此,可以由卫生健康部门开具相应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企业或个人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按照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如果捐赠的企业或个人已取得援鄂医疗队的接收函而未取得卫生健康部门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卫生健康部门为其补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