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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法一》预习考点:视同销售货物
时间:2019-02-26 09:21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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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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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

  视同销售货物

  (1)货物交付他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解析】委托代销行为: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同机构、不同县市)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其他单位或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总结】区分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

  

  税务师考试预习阶段备考已正式开始,考生们要做好学习计划,坚持每日打卡,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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