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危机公关的基础是对事件真相有尽可能全面的掌握。
之所以说法律人会更适合做危机公关,是因为法律人天然的证据观念以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惯性思维,在危机公关的查清事实阶段,非常有帮助。
同样的,在面对真相时,我们要区分:可以证明的真相、艺人眼中的真相以及事件真相(在此,我们假定“事件真相“就是事件的真实全貌)
可以证明的真相是:我们可以通过证人证言、视频记录、照片等还原的那部分事实;
艺人眼中的真相是:艺人跟你陈述的事件全貌。
在这个环节,非常重要的是你如何询问,因为只有你询问到位,才有可能得到重要信息。
每个人面临危机的时候,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部分陈述,这并不是说艺人在撒谎,而是有些信息是每个人的心理防御机制在起作用,甚至艺人本人自己也没有意思到。因此有些时候,艺人在陈述完所有事实后,你在反问他或者询问他时,有时候会出现反复和矛盾的说法,这种时候的信息就非常关键,因为他可能是公关的最重要信息。
我认为,危机公关的所有基础在于对事实真相边界尽可能的拓展。
你掌握的事实越多,你可以作出的判断就越多。因此,任何一个危机来临时,第一时间就是核实真相。
当然,这种真相的判断就类似于民事案件中的“优势证据”标准规则一样,只要你获得了足够多可以说服你自己内心的证据真相时,就可以开始做判断了。
在这个阶段,有一个极度失败的危机公关案例,就是陈羽凡吸毒事件。大家还记得当初啪啪被打脸的陈羽凡工作室声明吗?这就是没有向艺人核实真相草草发文的后果。